最新消息 > 105.5.1華光盃民俗體育比賽於草屯雷藏寺舉行
1970-01-01
2016年真佛宗民俗文化嘉年華-華光盃民俗體育競賽實施計畫
  • 主  旨:歡慶宗教文化嘉年華,與民同樂並結合傳統民俗體育活動,加強推展民俗體育運動,促進國民身心健康,拓展休閒活動領域,傳揚中華民俗傳統技藝。
  •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真佛宗密教總會、真佛宗台灣雷藏寺、真佛宗華光功德會
  • 承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真佛宗華光功德會中區分會
  • 協辦單位:南投縣議會、草屯鎮公所、草屯鎮民代表會、南投縣教育會、南投縣民俗體育競技協會、南投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虎山國小、嘉和國小、營盤國小。
  • 比賽日期:105年5月1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起一天。
  • 比賽地點:草屯雷藏寺(南投縣草屯鎮山腳里虎山路蓮生巷100號)。
  • 開幕典禮暨觀摩展演:105年5月1日(星期日)起一天上午11時於草屯雷藏寺前廣場舉行,請參賽單位務必出席,並於10時50分進場集合觀摩。
  • 活動項目:
(一)跳繩(二)扯鈴(三)獨輪車(四)放風箏(五)太鼓
(六)戰鼓(七)跳鼓陣(八)舞獅(九)舞龍(十)縣外邀請賽
九、 組隊與參加資格: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若有邀請外縣市學校組隊參加,再不影響縣內參賽隊伍成績及錄取名額之原則下,採同組競賽觀摩,其餘各組得自由組隊參加,詳細分組請參閱各項目比賽辦法。
(一)國小組:凡縣內各國民小學在籍學生均得組隊參加。
(二)國中組:凡縣內各國民中學在籍學生均得組隊參加。
(三)高中組: 凡縣內各高中、職校(五專一至三年級)均得組隊參加。
(四)教師組: 凡縣內教師均得組隊參加。
(五)公開組:(九個比賽項目得有公開組)凡縣內外大學或大專院校、社會人士等,及無法報名前列四組之外縣市學校,歡迎組隊參加。
(六)縣外邀請賽組:另承辦單位襄請參與之學校、社團,競賽規則及獎勵方式另議訂
十、比賽辦法:
  • 跳繩: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五組。
 1.男生個人一跳二迴旋計次賽:以一分鐘累計成功次數為其成績,每隊最多參加二人為限。
2.女生個人一跳二迴旋計次賽:內容同上。
3.男生雙人計次賽:即一人持繩母子跳形式,以一分鐘累計成功次數為其成績,每隊最多參加一組為限。
4.女生雙人計次賽:內容同上。
5.團體長繩計次賽:即雙人持一長繩,繩內6人(男女皆可)同時跳躍,以一分鐘累計成功次數其為成績,出賽時若失誤過多或自認成績不理想,可於下一隊跳完前(最後一隊於出賽後一分鐘內),教練得向裁判長提出申請,選擇重跳一次機會,但最終成績以第二次為結果,不得抗議,一隊得報十人。若報名隊數超過20隊,則區分甲乙組(甲組為7班以上,餘為乙組)。
6.以上各項,每人至多參加二項。
(二) 扯鈴:區分國小男、國小女、國中男、國中女、高中及教師、公開組 等 共九組。(國小男女組區分為國小男生甲組、國小男生乙組、國小女生甲組、國小女生乙組。凡最近二年內連續榮獲全縣團體賽前三名之學校,均需報名甲組,不得報名乙組,外縣市隊伍均採甲組報名)。
1.個人賽:每一隊得參加二人,無指定動作。
     2.雙人賽:每一隊得參加一組。
     3.團體賽:每一隊限參加八人得報十人。國小甲組團體賽指定動作縮減為遊龍戲鳳(八相好)及長繩二項,國小乙組團體賽則無指定動作,下場人數改為6至8人,不得使用道具,時間5-6分鐘。
     4.以上各項,每人至多參加二項。

(三)獨輪車:
 1.競賽分組:區分國小男甲組、國小女甲組、國小男乙組、國小女乙組、國中男、國中女、高中及教師、公開組等。
          2.競賽項目:
            (1)個人賽:每一隊得參加二人
(2)雙人賽:每一隊得參加一組。
          (3)團體賽:每一隊限參賽六至十八人。
(4)以上各項,每人至多參加二項。
3.本次參賽規定與注意事項:
           (1)本次比賽,所有各項目皆可使用道具.
             (2)團體賽每一隊報名限六至十八人,下場人數可少於報名人數,但比賽中途不得替換選手。選手因賽受傷離場,致使少於六人不予扣分.
             (3)比賽時間:團體賽:表演時間5至6分鐘為限(第一訊號5分鐘,第二訊號5分50秒).
(4)指定動作:依規則皆需操作指定動作,且指定動作應編排於最前段完成,否則予以扣分.
(5)比賽規則:本次比賽採用100年2月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
 4.國小組參賽規定:
             (1)凡前三次全縣團體賽,曾獲一次第一名,或二次前三名之學校,均需報名甲組,其餘學校則為乙組.甲組不得報名乙組,但乙組可報名甲組, 但需擇一報名,即每隊個.雙人.團體賽選手,需同隊參賽,外縣市隊伍均採甲組報名。
(2)若採以男女混和組隊方式之學校,需報名男生隊。
國小組參賽分組列表如下:  (依前三次比賽統計)
  校       名
甲 組 永和、新豐、德興、民和、坪頂、永康、至誠
乙 組 其他非甲組之學校雙冬、頭社、忠孝、新庄…等
       
(四)放風箏: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
1.展示組:邀請績優學校、單位及達人,展示多年成果作品作品約40-50件以供觀摩。請於當日9時前依完成布置,並張貼簡介文宣,為鼓勵參與酌予補助經費並贈紀念獎盃。
2.競賽組:造型以【花卉】為主題內容,每隊限報名完成作品一件。                          
  1.  平面小型:(主體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報名二人。
  2.  平面大型:(主體長度逾一公尺者)報名二人。。
  3. 立體型:(飛行時應以明顯體積主體,具主體體積之投影面積不可少於風箏主體面積三分之一)報名三人。
  4. 多節小型:6節以上30節以下,報名四人。
  5. 多節大型: 30節以上,報名六人。
  6. 團體計分名次:各型擇優錄取一至六名(現場製作得名不納入計算),並按七五四三二一分計,以總分決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得以相同名次數比較。為鼓勵學校參與,凡報名三型件數以上參與展示、昇放隊伍者,均給予團體獎勵。
           3.現場製作組(即以支架組合、彩繪為主),需自備材料及用具,於                    
              8-12時實作。區分為:
  1. 平面小型:(主體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報名二人。
  2. 平面大型:(主體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報名二人。
  3. 立體型:(飛行時應以明顯體積主體,具主體體積之投影面積不可少於風箏主體面積三分之一)報名三人。
           4.昇放於13時起,地點為中興新村大操場,若遇雨天或其它 情況不能昇放時,得由裁判長宣佈改以製作評分並實施第二次靜態評分,參加者不得異議。
           5.比賽內容若有疑問請洽裁判長卓宏興校長,電話- 0937757839
(五)太鼓: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
1、比賽內涵:指以鼓為主要道具,其種類、大小不拘,表演之技巧方式及內容形式,均由各隊自由發揮、創作,但報名太鼓隊伍者限使用直徑60公分以上大鼓1個。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5~7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技巧、內容:60%。
(2)肢體動作(創意、韻動):20%。
(3)動作熟練與節奏(動作敏捷、紮實、整齊):10%。
(4)團隊精神(氣勢、默契、服裝、秩序、時間):10%。  
(六)戰鼓: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
1、比賽內涵:指以鼓為主要道具,其種類、大小不拘,表演之技巧方式及內容形式,均由各隊自由發揮、創作,但報名太鼓隊伍者限使用直徑60公分以上大鼓1個。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5~7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技巧、內容:60%。
(2)肢體動作(創意、韻動):20%。
(3)動作熟練與節奏(動作敏捷、紮實、整齊):10%。
(4)團隊精神(氣勢、默契、服裝、秩序、時間):10%。  
(七)跳鼓陣: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
1、競賽項目:內容、形式不拘,單、多隊方式呈現均可,各隊自由發揮、創作。
2、參賽時間:6~10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總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內容(陣勢變化):40%。
(2)鑼、鼓、鈸配合(氣氛掌握):20%。
(3)動作熟練與技巧(動作敏捷、紮實):20%。
(4)團隊精神(默契、服裝、道具、秩序、時間):20%。
(5)另以其他道具(如大鼓、旗海..等)助陣、穿插表演者,則該部分則不予列入計時、計分。
(八)舞獅: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若各組報名隊數超(含)三隊以上則區分本土(閩)獅及醒(廣東)獅。
 1、參賽人數: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包含敲擊樂器者)為主,可酌增2人為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 8~10分鐘。
3、參賽內容:
(1)可以單、雙獅等不同人數之穿插團體表演方式進行。
(2)內容、形式不拘,各隊自由發揮、創作,惟不應偏離舞獅為表演主體,可男女混合組隊,亦可男女分開組隊。
(3)需有採青形式,如何採青,採何種青,可自由設計。以表現獅之八態為主,並可發揮創作。亦請注意進退禮儀。
4、評分標準:
(1)動作內容變化(60%):動作靈活熟練佔15%、步法俐落穩定度15%、頭尾配合連貫15%、創意氣氛掌握15%
(2)鑼鼓配樂(10%):
(3)服裝與精神(10%):
(4)動作與創意(20%):
5、扣分項目:所扣分數在實得分數內扣除。
(1)大跌(嚴重失誤)每次扣3分。
(2)中跌(明顯失誤)每次扣2分。
(3)小跌(輕微失誤)每次扣1分。
(4)逾時扣分(實得分數內扣除):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總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5)另以其他道具陣式穿插表演者,則該部分則不予列入計時、計分。
(九)舞龍: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及教師、公開等共五組。
 1、參賽時間 7~9分鐘,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包含敲擊樂器者)為主,若令安排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內容:
(1)可以單、雙龍等不同人數之穿插團體表演方式進行。
(2)內容、形式不拘,單、雙龍方式呈現均可,各隊自由發揮、創作。
(3)可男女混合組隊,亦可男女分開組隊。
3、評分標準:
(1)內容技巧創意60%。
(2)鑼鼓配樂10%。
(3)服裝與精神10%。
(4)動作與創意20%。
4、扣分項目:如同舞獅。
十三 評分項目若有創意計分,意旨技巧及肢體動作內涵,不得加入與該項目無相關之道具。各組比賽不再因隊數不足採合併方式進行,下場人數超過16人以上,得增加列助理指導1人,每校每項目每組比賽,團體賽限報名2隊(除賽程有特別規定者),但若該組報名超過5隊時,則每校只限1隊報名,但參加同項目隊員不得跨隊報名比賽。
十四 比賽場次評分為參考,不當場亮牌公佈,錄取名額則按成績排序等第,各項場次下場人數超過12人者,分二組進行。若該下場次人數不足3人、組、隊,裁判有權依選手技巧,斟酌增減錄取名次,不得異議,凡比賽項目有規定指定動作,選手於時間內若無法完成三分之二者不予計分。
十五  比賽錄取及成績計分方式:比照縣音樂比賽方式辦理:
1.以特優(90分)以上=第一名、優等(85分以上)=第二名、甲等(80分以上)=第三名等等呈現辦理;風箏以總分排列等第、跳繩計次賽部份則採名次計算。
2.團體賽錄取名額以特優1個、優等1個(6隊以上則再增加錄取一名)
為限,甲等不限,分數僅為參考,最終以裁判評定成績為結果,由競賽組公布為之。個人、雙人賽錄取名額比照團體賽,但以五分之三為限。

十六、報名方式:自105年4月1日起至4月8日止依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二),至嘉和國小網頁內填寫報名(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疑問請洽嘉和國小林宗聖主任。
十七、比賽規則:除文內規定外,扯鈴公開組項目採用新版之比賽規則,鈴具材質不限,評分成績成績計算方式則採用84舊版本方式,風箏項目則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八十四年六月編印審定之「民俗體育運動規則」,其餘項目則依文內規定辦理,若有疑慮者請洽各項目裁判長。
十八、領隊、裁判會議:105年4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虎山國小召開
十九、比賽程序:選手下場順序統於領隊會議時抽籤排定之,請務必派員參加,否則由裁判代抽,不得抗議。
二十、獎  勵:
  1. 得獎者個人給與縣府獎狀乙張,團體單位給與獎盃乙座以資紀念。
  2. 學生組團體優勝單位之指導人員敘獎,比照縣音樂比賽方式辦理,獲得特優隊伍之指導老師給予嘉獎二次,領隊及助理指導給予嘉獎一次。獲得優等、甲等其指導老師、領隊及助理指導均給予嘉獎一次。選手人數每超過16人以上,得增加列助理指導1人,賽後成績表報請縣府行文各校,學校再依函文規定處理,外縣市部份另由縣政府行文辦理。
(三) 辦理本項活動之工作人員及裁判,認真負責、表現優良者,報請本縣政府敘獎。
二十一、經  費:(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 當日參加人員午餐及茶水由真佛宗密教總會、真佛宗台灣雷藏寺、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提供飯盒,請確實統計數量上嘉和國小網頁內填寫,自105年4月1日起至4月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如附件一)。
  • 參加舞獅、舞龍、太鼓、戰鼓、跳鼓陣、風箏展示單位及外縣市團體賽隊伍者,由真佛宗密教總會、真佛宗台灣雷藏寺、真佛宗華光功德會貼補參仟元(台北以北、高雄以南提高為伍仟元)交通經費鼓勵,其餘項目者請各參賽單位請自理,邀請大會表演之經費則另案辦理。                                                   
  • 當天所有活動經費及場地意外責任保險費用等均由真佛宗密教總會、真佛宗台灣雷藏寺、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共同贊助。
二十二、服    裝:可穿著民俗服裝或輕便運動衣服,以不透明為原則。
二十三、附  則:
  1. 工作人員及教師若參加比賽或練習時間,請各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辦理,當日比賽適逢假日,以不影響學生課業下,給予補假乙天。
  2. 比賽若有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不得提出申訴。
  3.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章,並繳付保證金貳仟元整,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該委員會審核結果認為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賽程費用。
  4.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  定於該成績公佈後卅分鐘內,補具書面提出,否則概不予受理。
  5. 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率隊、選手人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
判員,若有違反情形,裁判長有權責以棄權處罰,不得申訴。
  1. 尊重運動員守法之精神,比照往年不檢驗出賽者資格,以方便賽程進行。所以請教練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維校譽,若有不實之情形,則對該校實施禁賽二年之處分,並追回獎盃或獎狀。
二十四、本舉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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