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105.4.9高雄市樹人盃中小學獨輪車邀請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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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 |||||||||||||||||||||||||||||||||||||||||||||||||||||||||||||||||||||||||||||||||||||||||||||||||||||||||||||||||||||||||||||||||||||||||||||||||||||||||||||||||||||||||||||||||||||||||||||||||||||||||||||||||||||||||||||||||||
高雄市105年樹人盃中小學獨輪車邀請賽 一、依據高雄市體育處104年12月30日高市體全字第10471372000號函辦理。 二、主旨:獨輪車運動提供多樣化體育運動項目選擇,藉以激發運動意願,培養良好 運動習慣,藉觀摩學習,以鼓舞獨輪車運動風氣,提升獨輪車運動技術水準。 三、指導單位:高雄市體育處 四、主辦單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五、承辦單位:本校學生社團 獨箭社 陸上競技社 六、協辦單位:本校學生事務處、體育運動組、課外活動指導組、衛生保健組 生活輔導組、通識教育中心 、幼保科科學會、物理治療科學會 七、比賽日期:105年04月09日(星期六) 八、比賽地點: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九、參賽對象: (一)高雄市內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可組隊參加。 (二)參賽組別:分為國小組、國中組、等2組。 十、比賽組別、項目及比賽程序:
十一、比賽規則 (一)採用100年2月 20日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訂定頒布之「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 規則(1000220訂頒)」為原則,競速項目並參照「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布最新 之田徑比賽規則」。 (二)參賽單位:高雄市內各國中、小學以學校為「參賽單位」,不得跨單位(校) 組隊。 (三)參賽人(隊)數限制: 1、個人賽: (1)競速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2人。 (2)競技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2人。 (3)雙人花式競技,每單位限參加2隊(視同個人賽)。 2、團體賽: (1)競速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1隊。 (2)競技項目:不得跨單位(校)組隊,每參賽單位限參加1隊,每隊參賽 選手限4人(含)以上,男女不拘。 3、各組同一參賽選手,至多報名參加2個比賽項目,但團體項目則不受限制。 (四)錄取名額:競速各項比賽視參加隊數擇優錄取前6名,團體花式競技擇 優錄取前3名。 (五)比賽規定: 1、競速項目: (1)各比賽項目均採計時直接決賽。 (2)採用20吋輪徑標準競速獨輪車(曲柄不得短於4吋);撥輪不限區炳。 (3)選手應配戴安全帽、護膝及護肘參加比賽,護掌建議使用。前三樣護具 不全者不得參賽。 場地:本校操場為300公尺跑道。 (4)競速比賽途中掉車者於原地自由上車。 (5)在競速分道賽中,選手應自始至終在各自的分道內騎行,車輪駛過分道 得利即被淘汰;階梯式起跑時,必須騎完規定的距離(現場標示),否則 視為犯規被淘汰。 (6)團體前進競速400公尺接力賽,接力棒傳接時,人、棒、車必須在接 力區內傳接完畢;在接力區內傳、接棒時,不得拋擲,如接力棒在 接力區內落地,必須由原失手隊員重新拾起完成傳接。 (7)賽程依實際時間計之,惟裁判長得視狀況,要求選手限時完成賽程, 超過時限即應離場。 (8)個人單腳前進競速騎手出發後,距起點5公尺標線前未變換為單腳騎 乘者,或中途掉車者於原地自由上車。 (9)個人撥輪競速騎手預備時雙腳須放置車叉,鳴槍後雙腳撥輪於自己道 次前進線,僅可雙腳碰觸輪子,中途掉車者於原地撥輪上車,雙腳撥 輪至終點線。(不可碰觸踏板或區炳) 2、競技項目: (1)競技項目參賽用獨輪車的規格及曲柄尺寸均不限制。 (2)競技項目使用音樂(CD)需自行提供,於檢錄時繳交,並請參賽單位 自行播放。 (3)道具得視須要使用;服裝、音樂將列入計分。 (4)場地:樹人醫專籃球場舉辦,個人賽、雙人賽:14 × 15公(半個籃球 場大小);團體賽:28 × 15公尺(1個籃球場大小)。 (5)個人花式競技比賽時間2~3分鐘,大型計時顯示器提供。 (6)雙人花式競技比賽時間比照個人花式競技比賽規定。 (7)團體花式競技比賽時間4~5分鐘,本校將提供大型計時顯示器,不另提醒。 (8)花式競技參賽時間不足或超過時,皆扣總成績1分。 (9) 競技比賽均無規定指定動作,參賽選手及隊伍請以「技術」、「招式」 串接之表演動作,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十二、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05年03月09日16:00分前,依所附格式填具報名 表乙份,電子檔傳至bicycle@ms.szmc.edu.tw 信箱,並將紙本核章後,郵 寄(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452號)註明體育組 饒秋琴收,並於事後電話 確認。(電話6979323///0952864598體育饒秋琴)。 十三、裁判及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遴聘具備裁判資格之裁判。 十四、出賽分組、順序、道次:統一由承辦單位代為安排,不得異議,並於賽前 一週公布本校網頁,請參賽單位自行上網查看。 十五、比賽檢錄:賽前約20分鐘檢錄,但屆時請依實際賽程或廣播準時前往檢錄。 十六、獎勵: (一)個人賽(含400公尺接力)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四至六名頒發獎狀,賽後將 成績總表發函至各校。 (二)團體花式各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三)總錦標國中國小各取一名;總成績以各參賽單位各項比賽優勝1至6名者,計 分方式依名次按7、5、4、3、2、1計分,團體加倍14、10、8、6、4、2計分。 如積分相等時,已獲得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以次類推。 十七、附則: (一)參與錦標賽之裁判、工作人員及帶隊老師,當日給予公差假,得於賽程結 束後六個月內,在不影響學生上課原則下,補假一天。 (二)因競賽所產生之爭議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於該項成績公佈 後10分鐘內,補提申訴書,否則概不予受理。 (三)各項比賽進行中,各校領隊、教師、選手,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人員。 (四)尊重運動員守法之精神,採不檢驗出賽者資格,以方便賽程進行。所以請 各校確實辦理,不得造假,若有不實之情形,該參賽單位以棄權論,並予 以禁賽一年之處分。 (五)比賽所需之獨輪車,均請各參賽單位依規定規格自行準備。 十八、本計畫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