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104年南投縣民俗體育嘉年華比賽10/24
1970-01-01
104年南投縣寶島時代村慶祝台灣光復─風華再現藝術文化節
民俗體育嘉年華比賽活動實施計畫
  1. 主  旨:歡慶臺灣光復推展藝術文化活動,再現中華民俗傳統技藝風華,辦理民俗體育嘉年華活動,與民同樂促進國民身心健康,並加強推展民俗體育運動,拓展休閒活動領域,傳揚中華民俗傳統技藝。
  2.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3. 主辦單位:中華文化龍獅運動民俗技藝協進會
  4. 承辦單位:寶島時代村有限公司、南投縣民俗體育競技協會、南投縣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5. 協辦單位:南投縣議會、草屯鎮公所、草屯鎮民代表會、草屯鎮農會、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教育會、南投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南投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虎山國小、嘉和國小、炎峰國小、營盤國小
  6. 活動日期:104年10月24日(星期六)一天
  7. 活動地點:草屯寶島時代村
  8. 開幕展演:104年10月24日(星期六)下午13時30分起,於舞台前舉行,請參與表演單位準時參加。
九、比賽項目:(一)扯鈴、(二)獨輪車、(三)跳鼓陣、(四)太鼓、(五)戰鼓、(六)舞獅、(七)舞龍、(八)風箏展示、(九)全國民俗技藝達人示範觀摩
十、組隊與參加資格:比賽採團體賽方式進行,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詳細分組請參閱下列說明。
1.國小組:凡縣內各國民小學在籍學生均得組隊參加。
2.國中組:凡縣內各國民中學在籍學生均得組隊參加。
3.高中組: 凡縣內各高中、職校(五專一至三年級)均得組隊參加。
4.公開組:凡縣內外大學或大專院校、社區民眾及社會人士組隊參加。
5.邀請賽組:凡承辦單位襄請參與之學校、社團,競賽規則及獎勵方式另議訂。
十一、比賽辦法:
(一) 扯鈴:區分國小男、國小女、國中、高中及公開組等五組。
1.競賽項目則採團體賽進行
2.每一隊下場人數少至6人,可報名12人,無指定動作,可使用道具,時間6-8分鐘。
3.評分標準:
(1)表演內容(技巧熟練):50%。
(2)律動配合(音樂掌握):20%。
(3)動作創意(隊形變化):20%。
(4)團隊精神(默契、服裝、道具、秩序、時間):10%。  
(二)獨輪車:區分國小男、國小女、國中、高中及公開組等五組。  
1.競賽項目別採團體賽進行,每一隊報名限六至十八人,但比賽中途不得替換選手。選手因賽受傷離場,致使少於六人不予扣分。
2.比賽時間:團體賽:表演時間5至6分鐘為限(第一訊號5分鐘,第二訊號5分50秒).
3.若採以男女混和組隊方式之學校,需報名男生隊。 
4.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版本。
(三)跳鼓陣:區分國小、國中、高中等三組。
1、競賽項目:內容、形式不拘,單、多隊方式呈現均可,各隊自由發揮、創作。
2、參賽時間:6~10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總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內容(陣勢變化):40%。
(2)鑼、鼓、鈸配合(氣氛掌握):20%。
(3)動作熟練與技巧(動作敏捷、紮實):20%。
(4)團隊精神(默契、服裝、道具、秩序、時間):20%。
(5)另以其他道具(如大鼓、旗海..等)助陣、穿插表演者,則該部分則不予列入計時、計分。
(四)太鼓:國小、國中、高中太鼓三組
1、比賽內涵:指以鼓為主要道具,其種類、大小不拘,表演之技巧方式及內容形式,均由各隊自由發揮、創作,但報名太鼓隊伍者限使用直徑60公分以上大鼓1個。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5~7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技巧、內容:60%。
(2)肢體動作(創意、韻動):20%。
(3)動作熟練與節奏(動作敏捷、紮實、整齊):10%。
(4)團隊精神(氣勢、默契、服裝、秩序、時間):10%。
(五)戰鼓:國小、國中、高中戰鼓三組。
1、比賽內涵:指以60公分以上大鼓為主要道具,其種類、大小不拘,表演之技巧方式及內容形式,均由各隊自由發揮、創作。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5~7分鐘。
3、計分方式: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4、評分標準:
(1)表演技巧、內容:60%。
(2)肢體動作(創意、韻動):20%。
(3)動作熟練與節奏(動作敏捷、紮實、整齊):10%。
(4)團隊精神(氣勢、默契、服裝、秩序、時間):10%。
(六)舞獅:區分國小、國中、高中等三組,若各組報名隊數超(含)三隊以上則區分本土(閩)獅及醒(廣東)獅。
1、參賽人數: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包含敲擊樂器者)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時間: 8~10分鐘。
3、參賽內容:
(1)可以單、雙獅等不同人數之穿插團體表演方式進行。
(2)內容、形式不拘,各隊自由發揮、創作,惟不應偏離舞獅為表演主體,可男女混合組隊,亦可男女分開組隊。
(3)需有採青形式,如何採青,採何種青,可自由設計。以表現獅之八態為主,並可發揮創作。亦請注意進退禮儀。
4、評分標準:
(1)動作內容變化(60%):動作靈活熟練佔15%、步法俐落穩定度15%、頭尾配合連貫15%、創意氣氛掌握15%
(2)鑼鼓配樂(10%):
(3)服裝與精神(10%):
(4)動作與創意(20%):
5、扣分項目:所扣分數在實得分數內扣除。
(1)大跌(嚴重失誤)每次扣3分。
(2)中跌(明顯失誤)每次扣2分。
(3)小跌(輕微失誤)每次扣1分。
(4)逾時扣分(實得分數內扣除):鼓聲響時開始計分,最後鼓聲停止為結束。每不足一分鐘或超過一分鐘,扣總成績一分,以此累計扣分。
(5)另以其他道具陣式穿插表演者,則該部分則不予列入計時、計分。
(七)舞龍:區分國小、國中、高中等三組。
 1、參賽時間 7~9分鐘,報名人數以下場人數(包含敲擊樂器者)為主,可酌增10%為替換或預備人員。
2、參賽內容:
(1)可以單、雙龍等不同人數之穿插團體表演方式進行。
(2)內容、形式不拘,單、雙龍方式呈現均可,各隊自由發揮、創作。
(3)可男女混合組隊,亦可男女分開組隊。
3、評分標準:
(1)內容技巧創意60%。
(2)鑼鼓配樂10%。
(3)服裝與精神10%。
(4)動作與創意20%。
4、扣分項目:如同舞獅。
十二 評分項目若有創意計分,意旨技巧及肢體動作內涵,不得加入與該項目無相關之道具。各組比賽不再因隊數不足採合併方式進行,下場人數超過16人以上,得增加列助理指導1人,每校每項目每組比賽,團體賽限報名1隊報名,但參加同項目隊員不得跨隊報名比賽。
十四 比賽場次評分為參考,不當場亮牌公佈,錄取名額則按成績排序等第。若該下場次人數不足3隊,裁判有權依選手技巧,斟酌增減錄取名次,不得異議。
十五  比賽錄取及成績計分方式:比照縣音樂比賽方式辦理:
1.以特優(90分)以上=第一名、優等(85分以上)=第二名、甲等(80分以上)=第三名等等呈現辦理。
2.團體賽錄取名額以特優、優等1個(超過5隊則增加1個)為限,甲等不限,分數僅為參考,若成績不佳則酌減錄取之等第及名額,最終以裁判評定成績為結果,由競賽組公布為之。
十六、報名方式:自104年9月22日起至9月29日止,依附件二格式,至嘉和國小網頁內填寫報名(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疑問請洽嘉和國小林宗聖主任。
十七、比賽規則:以文內規定為主,若有疑慮者請洽各項目裁判長。
十八、比賽順序:當日比賽順序統一於104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虎山國小校長室,抽籤排定之,請務必派員參加,否則由裁判代抽,不得異議。
十九、獎  勵:
  1. 本比賽一律以團體組隊參賽,獲得特優隊伍給與獎金6000元及獎盃乙座,優等給與4000元及獎盃乙座,甲等3000元及獎盃乙座以資紀念,隊內選手發個人獎狀乙紙,另增額錄取者,只發獎盃鼓勵。
  2. 學生組團體優勝單位之指導人員敘獎,比照縣音樂比賽方式辦理,獲得特優隊伍之指導老師給予嘉獎二次,領隊及助理指導給予嘉獎一次。獲得優等、甲等其指導老師、領隊及助理指導均給予嘉獎一次。選手人數每超過16人以上,得增加列助理指導1人。賽後成績表報請縣府行文各校,學校再依函文規定處理。外縣市部份另由縣政府行文辦理。
(三) 辦理本項活動之工作人員及裁判,認真負責、表現優良者,報請本縣政府敘獎。
二十一、經  費:
  • 當日參加人員午餐及礦泉水由大會提供,請確實統計飯盒數量,請至嘉和國小網頁內填寫,自104年9月26日起至10月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如附件一)。
  • 參加舞獅、舞龍、鼓藝(太鼓、戰鼓)隊伍,由大會貼補交通費新台幣3,000元整,跳鼓陣則補助新台幣2,000元整,每校補助1隊為限,其餘項目者請各參賽單位自理。                                                               
  • 當天所有活動經費及場地意外責任保險費等皆由大會贊助(總經費概算表另見),並鼓勵選手及隊職員參加,當日發給寶島時代村通行證方便遊玩。
二十二、服    裝:可穿著民俗服裝或輕便運動衣服,以不透明為原則。
二十三、附  則:
  1. 工作人員及教師若參加比賽或練習時間,請各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辦理,當日比賽適逢假日,以不影響學生課業下,給予補假乙天。
  2. 比賽若有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不得提出申訴。
  3.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章,並繳付保證金貳仟元整,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該委員會審核結果認為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賽程費用。
  4.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  定於該成績公佈後卅分鐘內,補具書面提出,否則概不予受理。
  5. 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率隊、選手人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若有違反情形,裁判長有權責以棄權處罰,不得申訴。
  6. 尊重運動員守法之精神,比照往年不檢驗出賽者資格,以方便賽程進行。所以請教練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維校譽,若有不實之情形,則對該校實施禁賽二年之處分,並追回獎盃、獎金或獎狀。
二十四、本舉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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