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104年彰化縣縣長盃民俗體育錦標賽,10/30開賽
|
|
1970-01-01 | |
彰化縣104年度縣長盃民俗體育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加強各校體育特色,增進師生友誼,以達到強身強國之目的,奠定全民體育之基礎及推展民俗體育運動,提高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以促進全民體育之發展;並為本縣參加103年全國性競賽及10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成績之標準。 二、依 據:彰化縣政府 104.06.02府教體字第1040182542 號函辦理。 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彰化縣線西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彰化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彰化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六、比賽時間:104年10月29日(星期四)至104年10月30日(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彰化縣線西國民小學。 八、參加單位:高中、國中、國小組以該校學生組隊參加。教師組可跨校。 九、報名方式:請於104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依規定之Excel格式填具報名表乙份,E-mail至ilan6254@yahoo.com.tw 學務處黃志增主任收,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逾期不予受理。 十、抽籤會議:104年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線西國小辦公室召開。 抽籤結果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 十一、領隊裁判會議:104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於線西國小辦公室召 開,不另行文,各單位應派員參加,未出席者,對會議所議 決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分組與資格:除放風箏比賽不分男女組外,其餘項目分為: (一) 國小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男生參加。 (二) 國小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女生參加。 (三) 國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男生參加。 (四) 國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女生參加。 (五) 高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男生參加。 (六) 高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女生參加。 十三、競賽項目: (一) 踢毽:1.個人對抗賽 2.雙人對抗賽。 (二) 彈腿:1.個人賽 2.團體賽(16人)。 (三) 扯鈴:1.個人賽 2.雙人賽 3.團體賽(8人)。 (四) 放風箏:1.平面小型:主體在一公尺以下者。 2.平面大型:主體在一公尺以上者。 3.立體型:以明顯體積為主體,且投影面積不可少於風箏面積1/3。 (五) 獨輪車:1.個人花式 2.雙人花式 3.團體花式(6人) 4.60公尺競速 5.100公尺競速 6.200公尺競速 十四、報名人數及規定:領隊、總教練、管理限該校現職人員。 (一)踢毽:1.個人對抗賽:每校限報2人。 2.雙人對抗賽:每校限報2小隊。(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二)彈腿:1.個人賽:每校限報4人。 2.團體賽:每校限報1小隊(16人參賽,若同性別參賽人數不足,得以 其他性別最多4人混合組隊參賽)。 (三)扯鈴:1.個人賽:每校限報4人。 2.雙人賽:每校限報2小隊。(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3.團體賽:每校限報1小隊(8人參賽,若同性別參賽人數不足,得以 其他性別最多2人混合組隊參賽)。 (四)放風箏:每人限參加一類型。 1.每校每型限報2小隊,製作及昇放以報名人員為憑。 2.人數:平面小型2人,平面大型3人,立體型3人。 3.報名參加風箏比賽作品造型以具祥和健康快樂為限。 4.各參加單位需自備竹筋及其他應用材料,製作以4小時為限(一律現場製作,不得攜帶半成品及彩繪品參賽)。 5.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指導製作。 6.製作評分後請參加單位依規定時間至昇放場地參加昇放。 7.放風箏不分男女組,以學校為參加單位。 (五)獨輪車:每人限報兩項(不含團體花式) 1.個人花式:每校限報2人。 2.雙人花式:每校限報2小隊。(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3.團體花式:每校限報1小隊(6人參賽,若同性別參賽人數不足, 得以其他性別最多2人混合組隊參賽)。 4.60公尺競速:每校限報2人。 5.100公尺競速:每校限報2人。 6.200公尺競速:每校限報2人。 十五、比賽規則: (一) 採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84年6月修訂規則。 (二) 獨輪車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02.20訂)」。 十六、比賽程序:各項比賽順序在抽籤會議時決定賽程,不到者,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對大會所抽之順序不得異議。 十七、獎懲: (一) 國中組:各項競賽依報名人數(隊數)錄取二分之一(採用無條件捨去法), 最多錄取至第八名,由大會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其他組:各項競賽依報名人數(隊數)錄取三分之二(採用四捨五入法), 由大會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 各組各項比賽總成績優勝前三名,由大會頒發團體獎杯,以資鼓勵。 (三) 指導教師之獎勵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辦理。 (四) 各組同一項目教練、管理不得重複敘獎。 (五) 凡參加隊伍有冒名頂替,無故棄權者或其他不當行為,經查屬實取消已賽成績外,其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均酌予議處。 (六) 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分數。 (七) 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團體賽中有一資格不合者,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八)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不正當行為(如冒名頂替)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應負之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九) 各組各項比賽僅報名1人(隊)時,若屬評分或計時賽,則列為表演賽,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取得本縣對外參賽權。若為對抗性質者,則取消該比賽。 十八、總成績計分方法: (一) 依錄取名次給予計分如下: 1.錄取1名,給予2分。 2.錄取2名,按名次依序給予3、1計分。 3.錄取3名,按名次依序給予4、2、1計分。 4.錄取4名,按名次依序給5、3、2、1計分。 5.錄取5名,按名次依序給6、4、3、2、1計分。 6.錄取6名,按名次依序給7、5、4、3、2、1計分。 7.錄取7名,按名次依序給8、6、5、4、3、2、1計分。 8.錄取8名以上,按名次依序給9、7、6、5、4、3、2、1…1計分。 (二) 團體賽加倍計分。 (三) 所得總成績最多之單位為冠軍,次為亞軍,餘類推。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同分,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同,則以第二名判 定之,餘類推。 十九、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並繳付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定,逾該項成績宣佈前三名10分鐘內,填補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 各種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二十、附則: (一) 參加比賽者請攜身分證明文件,學生持在學證明書(黏貼相片並蓋校長職章騎縫),教師持服務證明身分證以備檢查。 (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並於領隊會議或公告於教育資源網通知各參賽單位。 (三) 依彰化縣政府104年○月○日府教體字第○○○○號函,本競賽工作人員及各校帶隊參賽之教師核予公(差)假。 (四) 本競賽成績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並依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備註說明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