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彰化縣104年度中部五縣市獨輪車賽,歡迎報名!!
1970-01-01

彰化縣104年度中部五縣市獨輪車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 主旨:
(一) 為推展及提升獨輪車運動人口,達到提倡全民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之目的。
(二) 獨輪車運動提供多樣化體育運動項目選擇,藉以激發運動意願,培養良好運動習慣,訓練強健體魄,共同為建構台灣運動島盡一分心力。
(三) 藉觀摩學習,以鼓舞獨輪車運動風氣,提升獨輪車運動技術水準。
二、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彰化縣頂庄國民小學。
四、 協辦單位:彰化縣湖北國民小學。
五、 比賽時間:104年5月27日(星期三)。
六、 比賽地點:彰化縣湖北國民小學。
七、 參加單位:彰化縣國中小組及中部四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國小組以該校學生組隊參加。教師組可跨校。
八、 報名方式:
請於104年5月17日(星期日)前,依規定之Excel格式填具報名表乙份,E-mail至j841106@gmail.com頂庄國小詹德麟主任收,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逾期不予受理。本校收到後會回信確認,若未收到回信請電04-8941659轉11確認。
九、 領隊裁判會議及抽籤:
104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頂庄國小校長室召開,不另行文,各單位應派員參加,未出席者,對會議所議決事項不得異議。
十、 比賽分組與資格:
(一) 國小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男生參加。
(二) 國小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女生參加。
(三) 國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男生參加。
(四) 國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女生參加。
(五) 中部四縣市國小男生組:外縣市公私立國小在籍男生參加。
(六) 中部四縣市國小女生組:外縣市公私立國小在籍女生參加。
(七) 教師男子組:不分縣市以編制內之現職人員為限。
(八) 教師女子組:不分縣市以編制內之現職人員為限。
十一、 競賽項目:
(一) 個人花式
(二) 雙人花式
(三) 團體花式六人組
(四) 60公尺競速(計時賽)
(五) 100公尺競速(計時賽)
(六) 200公尺競速(計時賽)
十二、 報名人數及規定:
每人限報兩項(不含團體花式)
(一) 個人花式:每校限報2人。
(二) 雙人花式:每校限報2小隊。
(三) 團體花式六人組:每校限報1小隊(6人參加)。
(四) 60公尺競速(計時賽):每校限報2人。
(五) 100公尺競速(計時賽):每校限報2人。
(六) 200公尺競速(計時賽):每校限報2人。
十三、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02.20訂)」如附件一。
十四、 比賽程序:
各項比賽順序在領隊裁判會議時決定賽程,不到者,均由大會抽籤排定,對大會所抽之順序不得異議。
十五、 獎懲:
(一) 各項競賽依報名人數(隊數)錄取二分之一(採用無條件捨去法),由大會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 各組各項比賽總成績優勝前三名,由大會頒發團體獎杯,以資鼓勵。※報名未滿三隊或個人賽無2人以上比賽項目以及教師組除外。
(三) 縣內指導教師之獎勵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辦理,其他縣市指導教師請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四) 各組同一項目教練、管理不得重複敘獎。
(五) 凡參加隊伍有冒名頂替,無故棄權者或其他不當行為,經查屬實取消已賽成績外,其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均酌予議處。
(六) 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分數。
(七) 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團體賽中有一資格不合者,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八)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不正當行為(如冒名頂替)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應負之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十六、 總成績計分方法:
(一) 個人賽(雙人賽)報名不足3人(隊)不予計分。其餘如下:
     1.報名3人(隊),按名次順序4、2、1計分。
     2.報名4人(隊),按名次順序5、3、2、1計分。
     3.報名5人(隊),按名次順序6、4、3、2、1計分。
     4.報名6人(隊)以上,按名次順序7、5、4、3、2、1計分。
(二) 團體賽報名不足3隊不予計分,計分方式依個人賽予以加倍計分。
(三) 所得總成績最多之單位為冠軍,次為亞軍,餘類推。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同分,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同,則以第二名判定之,餘類推。
十七、 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並繳付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定,逾該項成績宣佈前三名10分鐘內,填補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 各種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八、 附則:
(一) 參加比賽者請攜身分證明文件,學生持在學證明書(黏貼相片並蓋校長職章騎縫),教師持服務證明身分證以備檢查。
(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並於領隊會議或以電子郵件通知各參賽單位。
(三) 本競賽成績不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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