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高雄市104年樹人盃中小學獨輪車賽,6/7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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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 |
高雄市104年樹人盃中小學獨輪車邀請賽 一、主旨:獨輪車運動提供多樣化體育運動項目選擇,藉以激發運動意願, 培養良好運動習慣,藉觀摩學習,以鼓舞獨輪車運動風氣,提升 獨輪車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四、承辦單位:本校通識教育中心 五、協辦單位:本校學生事務處、體育運動組、課外活動指導組 學生社團獨箭社、陸上競技社 六、比賽日期:104年06月07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八、參賽對象: (一)高雄市內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可組隊參加。 (二)參賽組別:分為國小組、國中組、等2組。 九、比賽組別、項目及比賽程序: (一) 比賽組別:比賽分國小中年級男生組、國小中年級女生組、國小高年級男生組、國小高年級女生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等6大組。 (二) 比賽項目:分為1.個人前進競速100公尺;2.個人單腳前進競速100公尺;3.個人前進競速200公尺;4.個人前進競速400公尺;5.個人花式競技;6.雙人花式競技;7.團體前進競速400公尺接力8.團體花式競技等8個項目。 十、比賽規則 (一)採用100年2月 20日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訂定頒布之「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0220訂頒)」為原則,競速項目並參照「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布最新之田徑比賽規則」。「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0220訂頒)」或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FB: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 供下載參考。 (二)參賽單位:高雄市內各國中、小學以學校為「參賽單位」,不得跨單位(校)組隊。 (三)參賽人(隊)數限制: 1、 個人賽: (1) 競速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2人。 (2) 競技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1人。 (3) 雙人花式競技,每單位限參加2隊(視同個人賽)。 2、 團體賽: (1) 競速項目:每校每組限參加1隊。 (2) 競技項目:不得跨單位(校)組隊,每參賽單位限參加1隊,每隊參賽選手限4人(含)以上,男女不拘。 3、 各組同一參賽選手,至多報名參加2個比賽項目,但團體項目則不受限制。 (四) 錄取名額:各組各項比賽視參加隊數擇優錄取前6名(參加人、隊數不足6人、隊,則取前3名),團體賽擇優錄取前4名。 (五) 比賽規定: 1、 競速項目: (1) 各比賽項目均採計時直接決賽。 (2) 採用20吋輪徑標準競速獨輪車(曲柄不得短於4吋)。 (3) 選手應配戴安全帽、護膝及護肘參加比賽,護掌建議使用。前三樣護具不全者不得參賽。 場地:樹人醫專操場。個人前進競速100公尺及個人單腳前進競速100公尺均使用直線跑道,其他項目均使用300公尺操場跑道。 (4) 競速比賽途中掉車者即被淘汰。 (5) 在競速分道賽中,選手應自始至終在各自的分道內騎行,車輪駛過分道線得利即被淘汰;階梯式起跑時,必須騎完規定的距離(現場標示),否則視為犯規被淘汰。 (6) 團體前進競速400公尺接力賽,接力棒傳接時,人、棒、車必須在接力區內傳接完畢;在接力區內傳、接棒時,不得拋擲,如接力棒在接力區內落地,必須由原失手隊員重新拾起完成傳接。 (7) 賽程依實際時間計之,惟裁判長得視狀況,要求選手限時完成賽程,超過時限即應離場。 (8) 個人單腳前進競速騎手出發後,距起點5公尺標線前未變換為單腳騎乘者,或中途掉車者均被判失格。 2、 競技項目: (1) 競技項目參賽用獨輪車的規格及曲柄尺寸均不限制。 (2) 競技項目使用音樂(CD)需自行提供,於報到時繳交。 (3) 道具得視須要使用;服裝、音樂不列入計分。 (4) 場地:樹人醫專籃球場舉辦,個人賽、雙人賽:14 × 15公尺(半個籃球場大小);團體賽:28 × 15公尺(1個籃球場大小)。 (5) 個人花式競技比賽時間2~3分鐘,2分鐘時為第1信號,2分50秒為第二信號。 (6) 雙人花式競技比賽時間比照個人花式競技比賽規定。 (7) 團體花式競技比賽時間4~5分鐘,4分鐘時為第1信號,4分50秒為第二信號。 (8) 花式競技參賽時間不足或超過時,皆扣總成績1分。 (9) 個人、雙人及團體花式競技比賽,參賽者均應依規定完成「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規定之指定動作,並將指定動作安排於該項比賽之最前時間操作完畢。 十一、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04年05月28日16:00分前,依所附格式填 具報名表乙份,電子檔傳至bicycic@ms.szmc.edu.tw 信箱,並將紙 本核章後,郵寄(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452號)註明體育組 饒秋琴 收,並於事後電話確認。(電話6979323///0952864598體育饒秋琴)。 十二、裁判及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遴聘具備裁判資格之裁判或由參賽學 校推薦具備裁判資格之隨隊裁判擔任之。 十三、跑道、棒次抽籤:統一由承辦單位代抽安排,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檢錄:賽前約20分鐘檢錄,但屆時請依實際賽程或廣播準時前 往檢錄。 十五、獎勵: 各比賽項目、組別優勝者(個人賽前6名、團體賽前4名)另頒給第1、2…名頒發「奬狀」,於比賽結束時即行電腦列印頒發。 十六、附則: (一) 參與錦標賽之裁判、工作人員及帶隊老師,當日給予公假,得於賽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在不影響學生上課原則下,補假一天。 (二) 因競賽所產生之爭議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於該項成績公佈後10分鐘內,補提申訴書,否則概不予受理。 (三) 各項比賽進行中,各校領隊、教師、選手,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人員。 (四) 尊重運動員守法之精神,採不檢驗出賽者資格,以方便賽程進行。所以請各校確實辦理,不得造假,若有不實之情形,該參賽單位以棄權論,並予以禁賽一年之處分。 (五) 比賽所需之獨輪車,均請各參賽單位依規定規格自行準備。 十七、本計畫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