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102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11/8.9假海豐國小開賽
1970-01-01

中華民國102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102.07.29
第 一 條 宗旨:為養成全民運動,發揚培育優秀選手,為國儲才,並推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賽會各項比賽紀錄作為本縣遴選參加全國性各項運動會重要參考,特辦理本項競賽。
第 二 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第62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訂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星期五、六、日)計三天,假屏東縣各競賽場地舉行。
第 三 條 競賽種類及地點
編 號 活動項目 地  點
 開、閉 幕 式 屏東縣立田徑場
1 田    徑 屏東縣立田徑場
2 游    泳 屏東縣立游泳池
3 柔    道 大同高中體育館
4 跆 拳 道 忠孝國小
5 舉    重 屏東縣立舉重訓練中心(屏東市忠孝路378-1號)
6 男子拳擊 崇文國中(拳擊訓練場)
7 國(武)術 來義高中
8 足    球 高鳳(國、高中)、大同高中(國小組)、屏東高中(社會組)、大仁科技(國女組)
9 籃    球 大同國小、麟洛國中(皆室內球場)麟洛國小
10 排    球 屏東縣立排球場、屏東縣立體育館前廣場
11 網    球 屏東縣立網球場、明正國中
12 軟式網球 屏東縣立軟式網球場
13 男子棒球 屏東縣運動公園
14 慢速壘球 台糖壘球場
15 桌    球 仁愛國小
16 羽    球 明正國中體育館、鶴聲國中(公教組)
17 撞   球 銀河系花式撞球休閒館(位於屏東市民族路202號2樓)
18 體   操 縣立體操館
19 巧 固 球 潮和國小
20 曲 棍 球 民和國小
21 溜    冰 潮州鎮運動公園溜冰場
22 自 由 車 東港大鵬灣
23 趣味競賽 仁愛國小(東後側—近自由路)田徑場
24 舞獅舞龍 屏東女中活動中心
25 獨 輪 車 海豐國小
26 運動舞蹈 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27 拔    河 和平國小
28 躲 避 球 縣立體育館
29 藤    球 永達技術學院
30 法式滾球 廣興運動公園、大仁科大
31 木    球 佳冬國小
32 民俗體育 長治國中

第 四 條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 五 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立大同高中
第 六 條  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屏東縣全民運動發展協會、屏東縣立體育場管理所、屏東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屏東縣國小體育促進會
第 七 條  參賽單位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為單位,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籌備工作(本縣大專院校參加社會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二、高中組: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高級補習學校參加高中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三、國中組:公私立國民中學、中級補習學校參加國中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四、國小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參加國小組,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籌備工作。
五、公教組:本縣各級公務機關、本縣各級學校教職人員,由各單位負責籌備工作。
第 八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在本縣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被選為運動員,代表其現居住地之單位(學校)出席大會,參加各項運動競賽。
(一)社會組:除在本縣公私立中等學校肄業已代表該校參賽之學生不得報名參加外,所有在縣內及外縣市就學或就職之縣民,均可代表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惟須設籍1年以上(101年11月7日前設籍者)。
(二)高中組:凡在本縣就讀高級中學、職校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
(三)國中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中學學生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惟須設籍1年以上(101年11月7日前設籍者)。
(四)國小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小學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所屬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
(五)公教組:參加公教競賽之運動員,在公務人員部份,應為本縣各級公務機關正式納入編制者,或臨時約僱人員有案可稽為限,各單位退休人員亦得代表原退休單位參加(報名表應由人事主管簽章,以示負責)。在教師人員部份,應為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經教育處登記有案者(含專任教練及正式代理代課教師)經教育處核派有案者(兼職兼課者除外)為限。
二、年齡規定:參閱附表一,含在學學生年齡限制。
三、身體狀況:參賽選手身體健康及性別,應經各參賽單位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始得參加比賽。
四、各組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代表學校者,應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第 九 條 表演
一、主辦單位為提倡運動,得舉行表演,由主辦單位另行決定之。
二、各種表演人數由大會統籌,惟所需用具、交通、膳食、服裝等經費均由參加表演單位自行負擔。
第 十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正式註冊手續。
二、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各項註冊均採網路報名,並於註冊完成後將註冊資料列印蓋上官防,連同佐證資料送至屏東縣立體育館縣運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屏東市勝利路9號),註冊資料於註冊日截止後,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請由原單位修正後2日內再繳回競賽組,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
(二)註冊資料經向本會註冊後,不得增減職員或運動員人數、姓名及項目,各單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三)各單位註冊書面資料,按本規程所列各競賽項目依序分訂成冊,並附上戶口名簿影印本,軍人或僑生則為身分證明書。(務必繳交選手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三、各項註冊及有關會議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一)註冊期限:註冊開始日期為102年8月23日(星期五)起,至 102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4時截止。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報名網址將另行通知。競賽組聯絡電話:(08)7362589。
(二)繳交書面資料:102年9月2日(星期一)起,至 102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4時截止。
(三)抽籤會議:訂於102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屏東縣立體育館辦公室辦理球類抽籤,由各單位派員參加抽籤,否則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四)球類團體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101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前三名者優先分別抽排;個人項目同單位者,亦優先分別抽排。
四、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團本部職員應設有總領隊、總管理、總教練,負責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二)參賽單位註冊各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以隊為單位,各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職員4人;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得置職員1人。(指導至多2名,領隊不在此限)
五、單位報到:訂於102年11月8日(星期五)上午8時20分以前,於屏東縣體育場司令台下辦理報到及其他手續,逾時不受理(不另發通知)。
六、總領隊會議:訂於102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下午2時30分開會,請準時參加(不另發通知)。
七、裁判長會議:訂於102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於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請準時參加(不另發通知)。
八、各單位自行準備隊旗乙面(旗桿自備),於開閉幕典禮使用。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競賽秩序,由大會籌備處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競賽制度與賽程一經排定公布,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球類比賽依102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各球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須穿著印有其代表各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參賽。服裝上不得有商業性標誌,否則不准參加比賽。
第十二條 獎勵:
一、各項競賽及表演成績優良者,由大會發給獎品或紀念品。
二、各組運動員打破全國最高紀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三、各競賽項目8隊(人)以上時錄取6名,7隊(人)取5名,6隊(人)取4 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3隊(人)取1名。不足3隊及技擊類未達3人,則該項目不舉行比賽。(田徑、游泳二項因有破紀錄機會,不足3人,亦照常比賽、頒發比賽證明,不列入團體積分成績。)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競賽審查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殘賽資格、所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三、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註冊參加2單位或2單位以上者,向大會註冊而經查明屬實者,除當即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以得知名次、分數、獎牌、獎狀外,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三、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競賽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全縣運動會並轉請全國各項運動主管機關暫停其參加比賽,或依法呈請究辦。
四、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進行時,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刻停止比賽,該比賽以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由籌委會將該員違規之情事,函請轉知所屬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十六條 本規程總則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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