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彰化縣102年度縣長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獨輪車已列入縣賽.11/7於線西國小隆重登場.
1970-01-01

彰化縣102年度縣長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規程
一、宗    旨:為加強各校體育特色,增進師生友誼,以達到強身強國之目的,奠定全民體育之基礎及推展民俗體育運動,提高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以促進全民體育之發展;並為本縣參加102年全國性競賽及10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成績之標準。
二、依    據:彰化縣政府102年7月19日府教體字第1020223593號函辦理。
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彰化縣線西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彰化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彰化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六、比賽時間:102年11月7日(星期四)至102年11月8日(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彰化縣線西國民小學。
八、參加單位:高中、國中、國小組以該校學生組隊參加(102學年度國中、國小自選民俗體育特色項目之學校必須組隊參加)。
九、報名辦法:參加單位須於102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依規定之Excel格式填具報名表乙份,以E-mail寄至ilan6254@yahoo.com.tw線西國小學務處黃志增主任收,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逾期不予受理。本校收到後會回E-mail,若未收到回信請電7585075轉12確認。
十、抽籤會議:102年10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線西國小辦公室召開。
十一、領隊裁判會議:102年11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於線西國小辦公室召開,不另行文,各單位應派員參加,未出席者,對會議所議決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分組與資格:
(一) 國小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男生參加。
(二) 國小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女生參加。
(三) 國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男生參加。
(四) 國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女生參加。
(五) 高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男生參加。
(六) 高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女生參加。
(七) 教師男子組:以編制內之現職人員為限。
(八) 教師女子組:以編制內之現職人員為限。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不得參加。
十三、競賽項目:
(一) 踢毽:1.個人賽  2. 團體賽  3.個人對抗賽  4.雙人對抗賽。
(二) 彈腿:1.個人賽  2.團體賽。
(三) 扯鈴:1.個人賽  2.雙人賽  3.團體賽。
(四) 放風箏:1.平面小型:主體在一公尺以下者。
    2.平面大型:主體在一公尺以上者。
    3.立體型:具有體積者。
(五) 獨輪車:1.個人花式  2.雙人花式  3.團體花式六人組
              4.60公尺競速(計時賽)    5.200公尺競速(計時賽)
十四、報名人數及規定:領隊、總教練、管理限該校現職人員。
(一) 踢毽:1.個人賽:每校限報2人。
2.團體賽:每校限報1小隊(6人參加,得報8人)。
3.個人對抗賽:每校限報2人。
4.雙人對抗賽:每校限報2小隊(2人參加,得報3人)。
(二) 彈腿:1.個人賽:每校限報4人。
2.團體賽:每校限報1小隊(16人參加,得報20人)。
(三) 扯鈴:1.個人賽:每校限報4人。
2.雙人賽:每校限報2小隊(2人參加,得報3人)。
3.團體賽:每校限報1小隊(8人參加,得報10人)。
(四)放風箏:1.每校每型限報2小隊,製作及昇放以報名人員為憑。
2.人數:平面小型2人,平面大型3人,立體型3人。
3.每人限參加一類型。
4.報名參加風箏比賽作品造型以具祥和健康快樂為限。
5.各參加單位需自備竹筋及其他應用材料,製作以4小時為
                限(一律現場製作,不得攜帶半成品及彩繪品參賽)。
6.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指導製作。
7.製作評分後請參加單位依規定時間至昇放場地參加昇放
  評分逾時不受理,不得異議。
8.放風箏不分男女組,以學校為參加單位。
(五)獨輪車:1.個人花式:每校限報2人。
              2.雙人花式:每校限報2小隊(2人參加,得報3人)。
  3.團體花式六人組:每校限報1小隊(6人參加,得報8人)。
  4.60公尺競速(計時賽):每校限報2人。
  5.200公尺競速(計時賽):每校限報2人。

十五、比賽規則:
(一) 採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84年6月修訂規則。
(二) 獨輪車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02.20訂)」。
十六、比賽程序:各項比賽順序在抽籤會議時決定賽程,不到者,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對大會所抽之順序不得異議。
十七、計分方法:
1.各項錄取前六名,報名人數(隊數)超過10人(隊)以上錄取2/3。
      2.個人賽(雙人賽)報名不足3人(隊)不予計分。其餘如下:
        (1)報名3人(隊),按名次順序4、2、1計分。
        (2)報名4人(隊),按名次順序5、3、2、1計分。
        (3)報名5人(隊),按名次順序6、4、3、2、1計分。
        (4)報名6人(隊)以上,按名次順序7、5、4、3、2、1…1計分。
      3.團體賽報名不足2隊不予計分,計分方式如下:
        (1)報名2隊,按名次順序6、2計分。
        (2)報名3隊,按名次順序8、4、2計分。
        (3)報名4隊,按名次順序10、6、4、2計分。
        (4)報名5隊,按名次順序12、8、6、4、2計分。
        (5)報名6隊以上,按名次順序14、10、8、6、4、2…2計分。
4.所得總成績最多之單位為冠軍,次為亞軍,餘類推。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同分,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同,則以第二名判定之,餘類推。
十八、獎懲:各項名次以參加人員予以敘獎。
(一) 各組各項比賽錄取人員,由大會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 各組各項比賽總成績優勝前三名,由大會頒發團體獎杯,以資鼓勵。  ※報名隊數未滿三隊或只有個人賽無2人以上比賽項目以及教師組
        除外。
(三) 指導教師之獎勵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辦理。
(四) 表演賽若成績達錄取標準,由大會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五) 各組同一項目教練、管理不得重複敘獎。
(六) 凡參加隊伍有冒名頂替,無故棄權者或其他不當行為,經查屬實取消已賽成績外,其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均酌予議處。
(七) 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分數。
(八) 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團體賽中有一資格不合者,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九)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不正當行為(如冒名頂替)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應負之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十九、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並繳付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如經查核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定,逾該項成績宣佈前三名10分鐘內,填補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 各種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二十、附則:
(一) 參加比賽者請攜身分證明文件,學生持在學證明書(黏貼相片並蓋校長職章騎縫),教師持服務證明身分證以備檢查。
(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並於領隊會議或傳真通知各參賽單位。
(三) 依彰化縣政府102年7月19日府教體字第1020223593號函,本競賽工作人員及各校帶隊參賽之教師核予公(差)假。
(四) 本競賽成績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並依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備註說明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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