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102年屏東縣『縣長盃』獨輪車錦標賽,03月16日假屏東縣東隆國小操場隆重登場!!
|
|
1970-01-01 | |||||||||||||||||||||||||||||||
102年屏東縣『縣長盃』獨輪車錦標賽競賽規程 ㄧ、主 旨:為推展及提升獨輪車運動人口,達到提倡全民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之目的。 二、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三、指導單位:屏東縣體育會、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 四、承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獨輪車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屏東縣東隆國小、廣安國小 六、比賽日期:102年03月16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起 七、比賽地點:屏東縣東隆國小操場 八、開幕典禮:102年03月16日(星期六)上午九時整假屏東縣東隆國小舉行。 九、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期至3月5日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請至屏東縣教育處網站http://www.ptc.edu.tw/或廣安國小網站 http://www.kaps.ptc.edu.tw/下載「102年屏東縣縣長盃獨輪車錦標賽」報名 表,填妥資料後儲存,並以附加檔名方式e-mail至kuc5505@yahoo.com.tw (三)聯絡人:高源春主任 0929180351,電話:7772444轉14 十、領隊會議:102年03月16日(星期六)上午8時40分假屏東縣東隆國小校長室舉行。 十一、參賽資格:本縣公私立中、小學在籍學生、在職教師(含實習教師)及本縣縣民。 十二、比賽項目:個人花式、雙人花式、團體花式;個人前進100公尺、個人前進400公尺、 團體400公尺接力等項目。各組中,同一人限參加二項,團體項目則不受限。各組各 項競賽報名人數(隊伍)不足三位時,該項競賽改為表演賽,不列入正式紀錄。 (一)花式競技項目: 1.個人花式:每隊(校)各組限參加一人 (1)國小低年級男女混合組(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3)國小中年級女子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國小高年級女子組(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教師組男女混合組 (9)公開男女混合組 2·雙人花式:每隊(校)各組限參加一隊 (1)國小男子組 (2)國小女子組 (3)國小男女混合組 (4)國中男子組 (5)國中女子組 (6)國中男女混合組 (7)教師男女混合組 (8)公開男女混合組 3.團體花式: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單位)各組限參加一隊,每組(6 ~20人),若隊伍中男女混合則參加男子組,男生人數須過半,參賽隊數多時,區分 為甲、乙組比賽,甲組為前三次比賽曾得過一次第一名或兩次前三名之學校,其他則 列為乙組。甲組學校不得報名乙組,而乙組學校可報名甲組。 (1)國小男子組 (2)國小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二)競速項目 1.個人前進100公尺:每隊(校)各組限參加一人 (1)國小低年級男女混合組(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 (3)國小中年級女子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教師組男女混合組 (9)公開男女混合組 2.個人前進400公尺:每隊(校)各組限參加一人 (1)國小低年級男女混合組(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 (3)國小中年級女子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教師組男女混合組 (9)公開男女混合組 3.團體前進400公尺接力:每校(單位)各組限參加一隊 (1)國小男子組(限男生)(2)國小女子組(限女生)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4)教師男女混合組 (5)公開男女混合組 十三、競技內容 (一)個人花式競技指定動作 1.後退繞圈:直徑不得大於5公尺 (順時鐘、逆時鐘各繞一小圈)。 2.單腳繞圈:以單腳騎繞一圈(不限大小圈)。 3.推座繞圈:向前或向後推出座位騎行一圈(不限大小圈)。 4.夾跳轉圈:以大腿夾車原地360°跳躍一圈(可以連續夾跳多次方式,但不得用手拉跳)。
(二)雙人花式競技指定動作 1.開花轉:(兩相好)兩人拉一手,前進二圈,後退二圈。 2.喜相逢:兩人相向拉雙手騎繞一個8字形返回原點。 3.蝶戀花:兩人拉一手,一人定車一人原地轉一圈,接一人定車,一人繞行一圈(手不得 分離)。 4.雁雙飛:兩人單腳拉手騎車繞行場地一圈(不限大小圈)。
(三)團體花式競技指定動作 1.日月如梭:穿梭(圓形或交叉形) 分兩隊對穿二次以上。 2.激流砥柱:定點穿龍(半數隊員定車成一線,另半數人s型騎繞通過) 一次。 3.火車過洞:拉手鑽龍(所有隊員拉手鑽洞)一次。 4.花開燦爛:((N)相好或稱N人漩窩)---N表示所有隊員,迴繞二圈。 5.禮尚往來:(分兩隊各成一字形)直線去回對穿二次。
(四)競速項目 1.個人競速賽:前進100公尺、前進400公尺選手,皆以起跑桿輔助上車方式起跑,起 跑後掉車,則必須以自由上車方式完成賽程。 2.團體接力賽:第1棒選手以起跑桿輔助上車方式起跑,起跑後掉車,則必須以自由上 車方式完成賽程,接力棒次自由安排。 3.選手務必著安全頭具、護膝(肘)下場比賽(請自備),否則不得參賽。 4.場地為200公尺操場跑道。 十四、競賽規程 (一)比賽時間場地與器材: 1.時間: (1)個人賽:以2到3分鐘為限,2分鐘時為第一信號,2分50秒時為第二信號,不足 及超過扣分。 (2)雙人賽:同個人賽規定。 (3)團體賽:以5至6分鐘為限,5分鐘時為第一信號,5分50秒為第二信號,不足及 超過扣分。 (4)與賽運動員需待主任裁判員信號開始動作,動作計時之開始,以運動員聽聞音樂響 後,任何一位運動員有上車動作開始按錶計時,而動作結束則以最後一位運動員下 車為終止計時點。 2.場地: (1)個人賽雙人賽: 14 X 15公尺(半個籃球場大小) (2)團體賽: 28 X 15公尺(一個籃球場大小) 3.器材:限用20吋(含)以下車種,其材質、區柄長短、高低不拘。 (二)服裝道具與音樂: 1.道具:比賽是否使用道具,參賽單位得視設計需要決定。 2.服裝:不計分,可以穿著民俗服裝或體育服裝參賽,以所有選手統一服裝,合身整潔大 方不影響觀瞻為度。 3.音樂:不計分,國樂或其他樂曲不限,以節奏明快熱鬧者為佳。 (三)評分標準: 技術分:0分至70分(採加分法) 藝術分:0分至30分(採加分法) 實施分:扣0分至20分(採減分法) 1.小失誤一次扣0.5﹝足或道具落地﹞,大失誤扣1分﹝身體三點觸地﹞ 2.出賽時間每不足或超過,皆扣總成績1分。 3.裁判依選手其他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可酌扣0.5分。 (四)其他規定與扣分: 1.指定動作之規定: (1)ㄧ項指定動作未做,應扣2分,有做未完成者酌扣1分。 (2)每二個指定動作之間,允許有一順暢之小型連接動作,不予扣分。 (3)指定動作操作之優劣,列入總體表現之評判,其內容不另列項評分。 (4)各項賽事,請將指定動作安排於該項比賽之最前時間操作完畢,(次序可自由發揮), 以利裁判之判決,未依規定者,予扣2分。 2.比賽中所有選手皆應在場上演示,不得有隊員在場邊沒有參與,如中途下車超過5秒每 次給予扣1分。(取換道具除外) 3.團體賽出賽人數不得少於和超過報名人數(6~20人),未報名者不得上場比賽,比賽中 不得替換選手,違者以棄權論。 4.賽中如有隊員受傷,時間得予暫停再繼續比賽,如選手因傷退場至少於6人,仍得繼續 比賽不扣分。 (五)比賽音樂播放系統由大會提供,但選手出賽時各隊需有一位指導教師或學生在旁指導 開始與結束時之音樂。亦可自行攜帶音響自行播放。 (六)比賽請使用合法音樂。CD請註明第幾首,卡帶須錄製於第一首,且該卡帶不得包含
其他音樂。 1份備用。 十五、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100年2月20日訂。 十六、獎勵辦法: (一)個人項目: 1.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三個,錄取一名,頒發獎狀ㄧ紙、獎牌一面。 2.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四個,錄取二名,各頒發獎狀ㄧ紙、獎牌一面。 3.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五個,錄取三名,各頒發獎狀ㄧ紙、獎牌一面。 4.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六個,錄取四名,各頒發獎狀ㄧ紙、前三名另頒 獎牌一面。 5.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七個,錄取五名,各頒發獎狀ㄧ紙、前三名另 頒獎牌一面。 6.各組各項之報名參賽人數(隊伍)為八個以上,錄取六名,各頒發獎狀ㄧ紙、前三 名另頒獎牌一面。 (二)團體項目: 團體組比賽之前三名,各頒獎盃一座,選手各頒獎狀一紙。第三名後,選手各頒獎狀一 紙。 十七、指導獎勵:各單位指導老師敘獎以報名表之指導老師為依據,並依「屏東縣國民中小 學教職員工獎懲原則」規定辦理之。 未報名團體賽之單位,,指導教師限填1名(男子組、女子組分開填列), 有報名團體賽之單位,可填報二名指導教師。 十八、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
亦不得提出申訴。 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前項規定,於該項成績 宣佈後三十分鐘以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各種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九、附則: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 在所有比賽中所有之分數。 (二)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之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 之分數。 (三)團體比賽中有一位運動員之資格不合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 之名次。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之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 不符等,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察明屬實者,除即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 有比賽中所有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外,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單位領 隊、教練及管理員,應負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五)參加比賽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以備檢查。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補充之,並於領隊教練會議時宣佈之。 程序表
|